|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出台
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志着我国土地资源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这是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基础性建设领域的一次重大历史性突破。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由于客观历史原因,多年来,我国土地资源分类标准不统一,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数据矛盾,给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和国家宏观管理决策带来了不利影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利用状况日益复杂,为科学掌握土地利用现状,亟需制定系统的、科学的、统一的、权威的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编制工作从2000年开始筹备,于2002年列入国家标准制订计划。2004年标准起草完成,经过征求各部门和地方意见后,2006年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后经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会议研究,最终形成《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严格按照管理需要和分类学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的归纳和划分。一是根据分类学原则区分“类型”和“区域”,按照类型的唯一性进行划分,不依“区域”确定“类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四个主要指标进行分类,一级类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级类按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进行续分,所采用的指标具有唯一性;三是体现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这个分类系统既能与各部门使用的分类相衔接,又与时俱进,满足当前和今后的需要,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提供基本信息,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同时,还可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进行续分,开放性强。本分类系统能够与以往的土地分类进行有效衔接,避免了由于新分类造成土地基本信息的“断档”。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出台,为今后准确、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现状类型提供了技术保障,对于国家掌握真实的土地资源数据、全面摸清土地资源利用家底,从而为国土资源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乃至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有了这套标准,对于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来说,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权威性如同上了双保险,土地调查的“生命线”有了最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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