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土调查办发〔200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建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情况定期上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内容
定期上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和进度情况两部分。其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各省(区、市)有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部署情况,宣传和培训情况,经费落实情况以及作业队伍情况;进度情况主要包括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完成情况,检查验收情况以及工作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发生的重大事件等情况。
二、时间要求
采取月报和季报相结合的形式。每月4日前报上一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次月4日前汇总上报累计至上季度末工作基本情况。
三、报送方式
月报只需提交表格(表1-1)。季报除相应表格(表1-2)外,还应提交文字报告。文字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全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开展情况;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经验;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各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县为单位统计汇总,形成统一汇总表格和文字报告后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采取电子邮件和邮寄书面材料的方式分别上报。
附件
表1-1/1-2 第二次土地调查进度情况统计表(月报用、季报用).rar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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