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土调查〔2008〕 21号
各分(县)局、各区(县)土地调查办、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现将省土地调查办《关于转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学习通知内容,掌握通知精神,按通知规定的职责分工及要求、核查内容及流程,搞好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核查相关工作。
附:
1、关于转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调发[2008]11号)。
2、《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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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南京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地籍 土地调查 核查方案 通知
第二次南京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8月19日印发
共印2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