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费项目:
1、土地年租金
(1)收费依据:宁政发〔2006〕72 号
(2)收费范围:
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包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和因出租地上建筑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临时改变原国有划拨土地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因企业改制、房产交易等原因已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手续的工业类用地,临时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其他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
(3)收取对象
发生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4)计收面积的界定:
①纯场地(地上无建筑物)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范围土地面积界定计收面积。
②因房屋出租或改变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计收面积。
③上述1、2 两种情况同时存在的,分别计算计收面积。;
(5)收取标准:
南京市二○○六年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表—商业类
单位:元/平方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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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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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标准 |
30 |
28 |
25 |
20 |
16 |
13 |
10 |
9 |
南京市二○○六年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表—工业类
单位:元/平方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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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级别 |
主城区 |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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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标准 |
10 |
7 |
5 |
3 |
1 |
南京市二○○六年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表—其他类
单位:元/平方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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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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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标准 |
12 |
10 |
8 |
7 |
5 |
3 |
(6)修正系数:
①纯场地出租的,修正系数为0.5。
②因房屋出租或改变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 除商业用途以外,修正系数均为1.0。
③改变为商业用途或商业用途土地出租的,对建筑物的楼层进行修正,修正系数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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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修正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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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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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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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层及以上 |
0.5 |
商业用途土地年租金修正系数表
(8)征收程序
①申报、登记。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土地年租金缴纳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房产证以及租赁、联营协议等有关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申报、登记。
②调查、核定土地年租金。国土资源分局接受申报登记后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在核定土地用途、等级、计收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计算土地年租金。
③签订协议。国土资源分局与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缴纳土地年租金协议》。
④组织收缴。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协议组织征收土地年租金,并通知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缴纳的时间和地点。
⑤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终止其出租或改变用途行为的,在其行为终止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办理终止交纳土地年租金有关手续。
(9)几点说明
①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含土地使用权既出租又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标准计收土地年租金;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年租金按规定标准的70%计收;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年租金按规定标准的40%计收。
②土地年租金按年收取,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期限不满一年的,按月计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③商业类包括:商业、商务写字楼、餐饮宾馆服务业、金融证券保险业、经营流通业、娱乐服务业、旅行社、加油站、机动车销售修理业、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等。
④工业类包括:工矿企业生产及辅助用地、运输场站及船舶停靠场所和各类仓库、油库、物资堆场(库)及辅助设施等。
⑤其他类:除上述两类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⑥不同用途的土地级别范围不一致,具体以市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范围图为准。
⑦对因土地用途临时改变而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其临时改变的用途不作为今后拆迁补偿、确定土地法定用途等行为的依据;依法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用途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⑧在宁政发〔2006〕72 号文件下发之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要发生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的行为,必须事先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缴纳土地年租金协议》,否则,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理。
2、非农用地土地使用费
(1)收费依据:宁价房字[1998]630号。
(2)收费范围:辖区内所有的城镇居民私有住房宅基地。
(3)收费标准: 0.5元/平方米·年;
(4)收取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3、土地登记费:
(1)收费依据:苏价涉[1999]134号、宁价房[1999]240号、宁价房[2005]221号
(2)收费范围: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城镇居民私房。
(3)收费标准:
机关、团体、全额预算事业单位:10元/宗
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110元/宗,每超过500平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元。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2500平方米以下:160元/宗,每超过500平米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500平方米(含500)以下:90元/宗,每超过100平米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城镇居民住房100平方米(含100)以下:18元/宗,每超过50平米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4、土地证书工本费
(1)收费依据:苏财综[2004]63号、宁价房[2004]372号
(2)收费范围:农民建房登记发证。
(3)收费标准:普通5元、特制20元,自愿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