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杯”科普知识竞赛系列宣传(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爱惜、珍惜地球资源
发布时间:2007-03-29 16:05:54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爱惜、珍惜地球资源
 
    土地是最基本的资源和生态环境要素,地球上适宜人类利用的土地不到地球表面积的14%,而人口的增长和经济发展又导致人们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长,解决这一持久性矛盾的唯一办法就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近年来,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实施“科技兴地”战略,为土地管理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同时,积极加强政策研究,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有效促进了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土地供应是土地管理工作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更是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工作。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快,经济快速发展,各项建设蒸蒸日上,特别是“十运会”的召开及“一城三区”发展战略的实施,建设用地需求大幅上升,对此,国土资源部门加大土地供应量,以满足用地需求,供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有力保障全市重点项目用地,市国土资源局还积极采取措施,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建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提前做好项目用地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供地手续办理,满足项目拆迁及开工建设需要。在规范业务的基础上,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供地业务全面实现网上审批,审批效率大大提高。同时,市局还对全市新开工项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清理和处置,及时完善了供地手续。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我市还积极加强了开发区土地利用的管理,开发区土地利用得到有效控制,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较往年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
    实现土地利用管理从被动供地向积极加强监管转变,是近年来我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2006年,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较大修改,新的合同文本已于去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同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后续管理和收益管理,积极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努力打造良好的土地市场环境。去年,我市国土资源部门共取消了1 家单位的竞得资格,解除了5 幅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没收定金及保证金4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建立了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加大了供地后对土地利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为促进空闲地的及时开发利用,有效缓解新增建设用地压力,2006年,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对全市范围内空闲地及闲置土地进行了全面清理,建立台帐,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全市累计收回闲置土地5000余亩,收取土地闲置费800多万元,收回土地中已有1975亩重新组织了出让。此外,对于划拨土地出租、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征收土地年租金的工作也在江南八区范围内全面启动,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今年将作为重点工作全面铺开。
 
    【知识链接】
    ■ 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土地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有所差别,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具体出让年限可在此年限内由出让方、受让方共同决定。土地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这几种方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也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且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2、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土地租赁,也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3、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我国对这种方式的使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发布了《划拨用地目录》仅限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
    4、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5、土地使用权终止。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按照有关法规在规定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与相应的补偿。土地使用者若违反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因自然原因造成土地消失,土地使用权自然终止。
    ■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节约土地是土地集约利用的内涵之一。土地集约利用是指在土地合理利用的前提下,通过增加尚未充分利用的存量土地的投入、转变利用方式和空间布局,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潜力,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目标,不断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利用效益,使土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统一,促进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功能提升的动态过程与状态。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做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一,向“闲置”要土地。因地制宜相应制定政策措施,对违反出让合同约定,逾期不开发建设,甚至长期闲置的土地,通过收取闲置费、协议收回、无偿收回、公开出让等方式予以处置。
    第二,向空间要土地。引导企业树立立体的用地观,一方面鼓励企业建造多层厂房,充分利用“地上”和“地下”两大空间;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工业企业使用标准厂房,节约用地空间。
    第三,向时间要土地。加快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投入速度,加快项目建设周期,使有限的土地在短期内产生应有的效益,有效缩短土地审批程序。
    第四,向管理要土地。引导企业努力探索一条通过加强各个管理环节节约用地的新路子。
    第五,向科技要土地。变外延扩展为内涵挖潜,依靠科技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率,尽可能用最少的土地资源产生最大使用价值。
    第六,向规划要土地。在不影响消防通道和周围建筑的情况下,重新布局、规划,鼓励业主经规划审批后在确保建筑安全的情况下,在原厂房上适当加层,或利用超标绿化用地、空地建造厂房。
    第七,向“机制”要土地。对于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核算用地规模时要把闲置地一并计算在内。对土地使用设置多道“门槛”,实施严格管制,变“招商引资”为“选商引资”,杜绝质量不高的项目。
    第八,向企业要土地。开展工业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在对现行企业内的空闲土地、绿化用地、厂房设施布局及旧厂改造利用、征而未供、供而未动项用地等状况进行排查,把长期闲置的土地从业主手中剥离出来,供新上其他项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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