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杯”科普知识竞赛系列宣传(三)--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发布时间:2007-03-29 16:01:40
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协调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有效地保护耕地表现得越发迫切。为此,近年来,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努力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耕地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完善措施,切实加强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和长效管理,是国土部门一贯的工作重点。2006年,市国土资源局为南京市政府代拟了《南京市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区(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同时,积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出台长效管理意见,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的意见》,并于今年2月正式由市政府下发实施。《意见》明确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一律不安排新建非农建设项目;与基本农田相关的国土资源、农林、发改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其中,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等档案,做好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农林部门要做好基本农田的质量监测,定期提供监测报告;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要避免占用基本农田;财政部门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建设部门在开展城镇建设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规划部门在制订城镇规划时,要做好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办理项目选址时,要避开基本农田;环保部门要做好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监测、评价工作等。此外,《意见》还特别强调,严禁擅自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改变基本农田位置或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法建设、植树造林、挖塘养鱼、建设绿化隔离带和建设畜禽养殖建筑物,不得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一律不安排新建非农建设项目,现有各类非农建筑物、构筑物也不得进行改建或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废弃拆除的,其土地要及时复垦为耕地。
    保护耕地,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尤为重要。多年来,我市积极探索新增耕地的有效途径,其中仅2006年就组织完成了121个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建设,并通过省厅验收,新增耕地15705亩,超额完成了市政府下达全年新增耕地10000亩的目标任务。同时,全面推进国投、省投项目的实施,组织了高淳县国家级土地复垦项目市级预验收,配合省厅完成了六合八百桥镇省级土地整理项目的验收,实施了9个市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投资概算2196.3万元,项目区面积24300亩,新增耕地1874亩。
    在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基础上,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精心组织,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对于宁杭高速二期、地铁二号线、聚宝山公园、京沪高速铁路大胜关桥、沿江高等级公路、过江隧道、合宁铁路、中山陵环境整治二期等省市重点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特事特办,多次召开各部门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协调相关矛盾,有效保障了工程用地。
 
 
    【知识链接】
    一、什么是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1.0米,北方宽小于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二、什么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即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重要农产品的基本需求而划定的、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区域。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的具体范围包括: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三、耕地保护有哪些主要措施?
    1、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经济要发展,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是必然。允许占,关键是要做到补。历史经验证明,无粮则乱,解决我国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国的首要任务。要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规定,坚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不动摇。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严格审查补充耕地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切实做到“先补后占”,把补充耕地作为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前提。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把耕地开垦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确保补充耕地资金的落实。
    3、严格耕地保护执法。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执法和监督查处制度,同时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制度,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耕地保护法规的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发、以权代发等违法行为;违反耕地保护法规、破坏耕地的要坚决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完善农用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对耕地的毁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过批准,可以在承包的耕地上调整种植结构,发展高效农业,但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建筑,更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5、加大宣传监督力度。应将土地利用规划内容,特别是土地用途管制内容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土地规划用途,自觉地按规划用途来合理利用土地。在此基础上,广泛引入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新闻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居民等建立定期联系和监督网络,让全社会共同监督耕地保护的实施情况。
    四、基本农田“五不准”内容有哪些?
    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五、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有什么区别?
    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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