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杯”科普知识竞赛系列宣传(二)--防治地质灾害 保护美好家园
发布时间:2007-03-26 12:30:16
防治地质灾害  保护美好家园
 
  当前,已成为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国家之一的我国,在地质环境方面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异常复杂的地质条件本来就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不少违背自然规律的经济生产活动又破坏了地质环境,加大了灾害发生的概率。为此,我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把防治地质灾害提高到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在基础建设、监测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南京抵御和防范地质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地质灾害的损失。
  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自2002年开始,我市先后完成了全市露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南京市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基本查明了调查区地质灾害现状、致灾背景、形成机制、分布规律,划分了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初步建立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2005年,完成了《南京市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目前该《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为科学防灾、长效管理提供了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近年来,我市初步建立了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形成了全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落实了责任制,增强了组织领导能力,为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此外,我市还在全省率先完成了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2004年由市政府颁布实行。从2003年开始,市国土资源局每年都会及时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行。汛期值班制度、灾情速报、月报制度、险情巡查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也为防治灾害,减少损失提供了有力保障。
  基本建立健全了群测群防体系。目前,我市已按规模大小、危险性和危害性程度,对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建立了分级管理、重点设防、政府牵头、部门组织、专家指导、群众参与的群测群防网络。每年汛前,国土资源各分县局都会及时把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避险卡发放到责任部门或单位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将监测、预警责任制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街道、居委会主任、乡(镇)长、村主任和具体监测责任人。每年汛期,上百名群众义务监测员、专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会活动在沟谷中、山坡旁,密切监测险情发展情况,成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生力军。
  地质灾害治理成效显著。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位于居民生活区、风景旅游区和交通干线旁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大的地质灾害点,按照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批次地开展了地质灾害治理工作。2002年至今,全市共完成重点灾害隐患点治理工程26个,总投资4000余万元。与此同时,2004年至今,全市还投入露采矿山整治资金近5000万元,完成了36个废弃露采矿山宕口,118万平方米的矿山环境整治任务。
  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我市每年都会及时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举报电话,并结合汛期地质灾害巡查、检查,对群众义务监测员及受灾害威胁的群众,进行识灾、防灾、避灾等知识技能的培训,增强了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今年,我市还将全面启动重点地质灾害项目治理,认真落实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以进一步增强规划的约束力,在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家园的基础上,促进南京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将实现国道省道两侧废弃露采矿山的环境整治目标,面积不少于40万平方米。
 
  【知识链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我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江苏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的省(市)之一,人口、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各种环境地质问题和地质灾害频频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南京市区域地质环境条件较为复杂,人类工程活动强烈,汛期暴雨天气频繁,受其多种致灾因素的迭加影响,地质灾害比较发育,是全省重点地质灾害防治的地区之一。主要灾种有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和地面不均匀沉降等,特别是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危害大。1991年至2006年共发生87处滑坡,地面塌陷12处,塌坑57个,塌陷面积43万平方米。全市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进行监督。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山地丘陵露天开采石材石料及其他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下(包括3年)的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以上的,首次应当缴存保证金总金额的50%,余额可分年度平均缴存,有效期满前一年应当全部缴清。分期缴存的,采矿权人应当将分年度应缴纳的保证金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缴存,凭缴存凭据办理年检。
  我国地质遗迹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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