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护矿产资源 建设和谐南京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来源之一,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动力。南京市目前已发现的矿产资源共计58种,其中已探明储量矿产有31种。截至2006年年底,全市共有矿山企业324家,其中大型矿山43家,中型矿山20家,全市矿业从业人员数近27000人,2006年度年产矿量3400多万吨,实现矿业产值近22亿元,矿产品销售收入近19亿元。
近年来,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级组织保障体系,成立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领导机构,顺利关闭了首批禁采区内的244家开山采石企业,扎实组织开展了矿山清查、地勘项目检查和行政执法清查工作,关闭了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5家矿山企业,并在江宁区选择8家采石企业先行试点推行了监理制度,确保开发利用方案真正落到实处,全力维护了我市矿产资源良好的开发秩序。
此外,市国土资源局还对江苏冶山铁矿范围内的非法采矿活动和汤山地区地热管理秩序进行了专项整治,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目前,全市共有禁止开山采石区6个,总面积达3290.67平方公里;限制开山采石区2个,总面积达80.59平方公里;高速公路禁采带4条,总长度达133公里。对禁采区内开山采石企业的关闭工作也在逐步推进之中,2007年底前关闭8家,其余在2008年底将全部加以关闭,以确保有效保护南京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2002年敲响全市采矿权拍卖的第一槌之后,仅仅四年的时间,通过拍卖、挂牌,招标、协议出让等方式,南京已经成功出让采矿权近150宗,累计获得采矿权价款4亿多元;其中2006年全市就组织了19个矿区的采矿权出让,成交价款达到1800多万元。全市矿山数量也由2002年的689家减少到目前的324家,矿山企业“多、小、散”的状况得到很大改观。与此同时,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对采矿权出让价款的征缴情况开展了专项效能监察,共追缴欠款1158.87万元,维护了矿产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截至目前,我市在采矿权出让工作上没有发生过一起违法违纪行为。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新的管理制度。为此,我市全面展开了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工作。在对有关矿山的储量管理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了全市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资质申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矿山动态储量监管工作方案》。经过各级努力,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并顺利通过了国家九部委的检查验收。
2007年,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将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实现明显提升;以不断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南京市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知识链接】
在我国,目前有90%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料来自于矿产资源。同其他自然资源相比,矿产资源有其自身的显著特点:一是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二是矿产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三是矿产资源概念的变动性;四是矿产资源赋存状态的复杂多样性;五是矿产资源的多组分共生性。
矿产资源通常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三大类,我国已发现的矿产约168种,其中探明储量的矿产151种。我国宪法和矿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和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机关兼具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和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的双重身份,负有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及管理矿业活动和地质环境保护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的双重职责。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资源储量监督管理,并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探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探明资源储量登记的;
(2)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压覆资源储量登记的;
(3)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占用资源储量登记的;
(4)采矿权人不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每年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进行地质测量,并提交有关报告和图件的;
(5)矿权人不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报表的。
2、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并对下列违法勘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2)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3)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4)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变更勘查单位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
(7)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8)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3、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并对下列违法开采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3)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4)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5)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不按规定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的,或者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6)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7)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8)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依法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9)不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10)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要求,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或者开采,未对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进行合理综合回收或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和浪费的;
(11)擅自超计划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
(12)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的其它违法开采行为。
4、转让的监督管理,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2)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