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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发布时间:2007-11-22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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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划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本《规划》由文本和规划图、附表组成,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规划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划》每五年修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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