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走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控制矿石开采总量,减少矿山企业数量,建立矿山准入制度,实现规模矿业经济,优化矿业结构,调整矿业布局,实行矿产资源利用分类分区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培育和完善采矿权市场,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
二、主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和矿山企业数量
至2005年,主要开采矿产的矿石开采量分别控制在:铁矿400万吨,水泥用灰岩700万吨,建筑用石料2100万吨,砖瓦用粘土250万吨,建筑用砂200万吨,熔剂用石灰岩100万吨,硫铁矿30万吨,石膏40万吨,其他230万吨。
矿山企业数减少至500个以内,主要有:水泥用灰岩企业40-50个以内,建筑用砂石企业200个以内,砖瓦用粘土企业在100个以内,其他150个以内。
到2010年,主要开采矿产开采量分别为:铁矿450万吨,水泥用灰岩500~550万吨,建筑用石料1900~2000万吨,砖瓦用粘土150~180万吨,建筑用砂100~120万吨,熔剂用灰岩50~70万吨,硫铁矿30万吨,石膏45万吨,其他80万吨。矿山企业尤其是开山采石和砖瓦用粘土企业进一步减少。
三、矿山准入条件
新建、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除按规定应具备资质条件、提交包括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利用方案外,还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开采空间条件
除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进行采矿活动,不得在禁止开采区内新建矿山。规划禁采区内的已有矿山企业必须在限定时间内予以关闭。在可采区内鼓励和允许企业进行集约化、规模化、环保型的采矿活动。
(二)采选方式条件
矿山采矿方式和选矿方法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和批准的矿山设计方案。禁止采用和生产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中列入的生产工艺和产品。
露采矿山,应采用水平分层斜坡式或台阶式开采方式,限制并逐步淘汰落后的、缺乏安全保障的开采方法,坚决取缔无安全保障的开采方式。
(三)安全生产条件
新建、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采矿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四)矿山规模条件
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山占用储量规模相适应,限定矿山最小开采规模,不得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五)资源利用率条件
新建、扩建和延续开采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要求。
(六)环境保护条件
新建矿山,在矿山设计中应包括矿山环境保护与整治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采矿山,要完善环境保护与整治制度,逐步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开采矿山按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履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义务,签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按时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四、矿业结构和布局
通过对矿业结构的重组与转型,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无害或低害新工艺、新技术,形成对环境友好的矿产资源利用方式,逐步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以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的理念,科学合理规划矿山空间布局,鼓励清洁生产,建立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之间、产业与产业之间的循环系统。
(一)优化、提升矿业结构
扶持市内及省内紧缺的矿产资源的开采矿山和加工企业。淘汰技术落后和不符规划的小型矿山。鼓励矿产资源优质优用,关停资源浪费严重、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安全无保障的矿山。严格实行各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规定,改进矿山开采规模结构(各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见附表9)。
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按照生态学规律推行清洁生产,开展环境审计,鼓励企业积极实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促使企业做到废弃物最少化、资源化、无害化,生产环境友好产品。使上游企业的“废料”成为下游企业的原材料,做到物尽其用,减少污染物排放,使更多企业做到“零排放”。
发展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建筑材料生产技术,鼓励、扶持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的生产。重点发展尾矿综合利用技术。严格限制粘土实心砖生产,积极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到2005年,新型墙体材料占总墙体材料产量的比例达到40%以上。
打破行业界线和地域界线,鼓励发展大型矿业集团,构建和完善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产业化协作的矿业循环经济组织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间以生态经济系统最优化为目标的联合和重组。
(二)科学规划矿业布局
结合南京都市发展区和沿江开发建设,实现开山采石企业向都市发展区外围的矿产基地战略性转移。科学利用高淳县花山建材非金属资源,形成本市新的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用石料矿产品供应基地。依托生态经济结构重组,按照循环经济的模式,加强矿山企业间及矿业与其他行业的合作,形成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梯次利用、物质良性循环、环境最佳保护的生态产业链,取得最佳的生态经济效益。通过建设不同类型的生态矿业园示范区,为发展生态环保型矿业提供经验。
结合优势和特色矿产的资源禀赋条件与区位特点,培育矿业基地和矿业下游产业群体,发展现代化矿业和矿业市场。提升矿产品加工业、新兴矿业循环经济,建设矿产品交易市场,发展矿产品物流业。
新建开山采石矿山的开采规模必须达到中型以上。以规模生产和资源的集约化管理和利用为基础,以大型水泥企业和建筑用砂石企业为核心,通过试验示范,建设生态矿业工业园,逐步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整顿、关停小砖瓦窑和分散零星开采小采石场,逐步禁止粘土实心砖生产。
五、矿产开采利用分类分区管理
(一)分类管理
全市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鼓励开采矿产、限制开采矿产和禁止开采矿产。
1、鼓励开采矿产为:富铁、铅、锌、金、银、锶、冶金用辅料非金属、硫铁矿、石膏、水泥用灰岩及配料、高岭土、陶瓷土、膨润土、矿泉水等。
2、限制开采矿产为:凹凸棒石粘土、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石、地热。
3、禁止开采矿产为:煤。
(二)分区管理
全市矿产资源开采实行 “三区”管理,即禁止开采区(简称禁采区)、限制开采区(简称限采区)和可采区。
1、禁采区
(1)开山采石禁采区
全市划定首批八个禁采区和五个禁采带。
禁采区具体为:① 竹镇林场首批禁采区,包括芝麻岭、凉帽山、磨盘山、大泉水库等,面积52.2km2; ② 金牛水库风景名胜区首批禁采区,位于六合区的冶山镇的金牛山、金牛水库及周边地区,面积32km2; ③桂子山石柱林地质遗迹禁采区,位于六合区八百镇的桂子山,面积1.5km2;④南京市都市发展区禁采区,包括玄武、鼓楼、白下、秦淮、建邺、下关、雨花台、栖霞全部,江宁区、浦口区和六合区的部分地区,总面积2871.5km2;⑤胭脂河—天生桥风景区首批禁采区,位于溧水县胭脂河7.5km河段及周边地区,面积22km2;⑥东庐山风景名胜区首批禁采区,位于溧水县东屏镇南的东庐山自然山体、东屏水库、中山水库等地,面积55km2;⑦无想寺风景名胜区首批禁采区,位于溧水县洪篮镇、溧水林场,面积13km2;⑧大游山—小游山禁采区,位于高淳县固城镇北的大、小游山,面积8km2。
禁采带具体为:① 宁—连高速公路禁采带,位于六合区马鞍至大圣公路段,全长22公里;②宁合高速公路及312国道禁采带,位于浦口区星甸镇,全长12公里;③宁—高高速公路禁采带,位于江宁区秣陵至高淳县县城高速公路段,全长70公里;④溧—常公路禁采带,位于溧水县城至东屏镇公路段,全长13公里;⑤宁杭高速公路禁采带,位于溧水县境内,全长27.5公里。
在南京都市发展区禁采区内,在一定时期内保留20家具有一定生产和经营规模的骨干企业,继续发挥其冶金辅料原料和建材工业原料基地的重要作用。被保留的20家开山采石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整治方案,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科学办矿(被保留的矿山见附表11)。
(2)煤炭禁采区。煤炭资源分布区。
(3)砖瓦用粘土禁采区。主城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
2、限采区
(1)开山采石限采区
即青龙山—大连山开山采石限采区,限定开采范围、开采方式,逐步压缩开采规模,不得新建矿山。
(2)地热限采区
汤山、汤泉两处温泉区列为地热限采区。在现有地热资源开采区内,控制开采总量,防止过度开采,维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进行详细地质勘查的基础上,查明地热资源的可利用总量,科学确定合理的开采井数、开采量,审定开采方案,执行地热资源开采的长期观测制度。
(3)非金属矿产限采区
六合凹凸棒石粘土矿区和马鞍、新篁建筑用砂矿区列为限制零星、分散、小规模和粗放式开采的非金属矿产限采区,限制原矿开采总量和开采矿山数量,为规模集约化开采和深加工提供资源保障。
3、可采区
禁采区和限采区以外有矿产资源保证的区域为可采区。已经存在采矿活动并将继续开采的区域为延续开采区,新建矿山的区域为规划开采区。
延续开采区内,矿山企业要按照准入条件,规范开采方式,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减缓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逐步建设生态矿业。
规划开采区选择在矿产资源分布相对集中、储量丰富,矿产开发利用易于形成规模化经营,能够有效控制对生态环境影响、有条件形成矿业循环经济的区域。
南京市主要开采区如下:
(1)金属矿产开采区:雨花台区梅山铁矿开采区,六合区冶山铁矿开采区,栖霞区铅锌银矿开采区,江宁区铜井金矿开采区。
(2)稀有元素矿产开采区:溧水县锶矿开采区。
(3)化工非金属开采区:江宁区云台山硫铁矿开采区。
(4)建材及其他非金属开采区:六合区马集和八百桥建筑用玄武岩开采区江宁区石膏矿开采区;江宁区大连山-天宝山水泥用灰岩开采区(限采区内规划矿区);浦口区星甸、溧水县芝山、高淳县花山水泥用灰岩及建筑用石料开采区;浦口区石桥、溧水县晶桥和观山建筑用石料开采区。
六、矿产资源利用率
新建与延续开采矿山必须科学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合理的采矿方法和产品方案。防止资源优质劣用,建筑用石料灰岩开采量在建筑石料产量中的比例有明显下降。从矿山的资源特点和条件出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开采加工技术,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重点提高锶矿、硫铁矿、石膏等矿产的回采率。加大科技投入,积极研究新技术、应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技术集成,逐步提高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的水平。加强南京铅锌银矿等矿山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研究,提高锗、金、银、硫、硼等共伴生矿产的回收利用率。
认真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推行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依靠科技进步、技术创新,逐步形成完善的资源回收利用的技术体系,实现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依托市场,实现规模化生产,推动矿山“三废”资源再生利用循环经济体系的发展,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循环式的矿业发展模式。加强金属矿山尾矿、尾砂的开发利用,变废为宝。鼓励利用矿山废石(土、渣)。
七、 矿业市场建设
(一)培育和完善采矿权市场
本着“规范有序、统一开放、合理竞争 ”的原则,依法积极推进采矿权市场的发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采矿权市场秩序,建立评估-确认-招标、拍卖、挂牌-审批-监管的采矿权管理体系。建立采矿权市场信息系统,使采矿权交易更加透明、合理,实现网上信息的分类发布,形成采矿权交易的有形市场。
改善矿业投资新环境,建立起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机制,形成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良性循环。
在采矿权市场建设中,各级政府必须垄断采矿权一级市场,控制矿产资源的开采总量,达到调控市场需求,调节市场空间,保持区域内矿产资源供需总量的基本平衡。努力搞活和规范采矿权二级市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于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积极探索依法出售、市场交易、作价出资、股权转让等流转的新路子。
加强对采矿权评估工作和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出台采矿权有偿出让价款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完善采矿权市场政策法规体系。
(二)利用两种资源、建设两个市场
大力发展矿产品流通市场,建立矿产品交易市场。充分利用南京优越的交通和区位条件,组建省际大型建材交易市场和矿产品期货市场,将南京建成重要的矿产品贸易基地。
鼓励企业到外地特别是邻省勘查、开发矿产资源,鼓励投资者对本市的含钾岩石的开发利用研究、矿山尾矿的综合利用研究。稳定和巩固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渠道,鼓励通过国际贸易从国际矿产品市场进口短缺的大宗初级产品,弥补本市资源供给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