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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发布时间:2006-06-19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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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科学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保护耕地的关系,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略目标,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规划的范围
  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总面积6597.15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以1996年为基期年,规划近期为1997一2000年;规划远期为2001一2010年;远景目标展望至2020年。

  三、规划修编的原则
  1.贯彻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护好基本农田,建设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
  2.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落实土地利用控制指标;
  3.以供给制约、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提高土地利用率;
  5.坚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6.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四、规划编制的任务
  1.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活动,建立市场经济下的土地利用宏观调控机制;
  2.在对土地利用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3.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类用地的时空布局,指导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
  4.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布局;
  5.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土地主导用途并公告,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
  6.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五、法律效力
  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和附件、规划图件、规划专题四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划说明和附件是对规划文本和图件的具体解释,规划专题是对规划文本的技术艾持。
  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 《土地管理法》规定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一经批准即具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国务院批准; 本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六、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或报国务院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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