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 2006 ]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收回下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请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使用者,在本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注销的,将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
姜家圩69号、70号、71号、72号、73号、74号、75号(含之号)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第三分局
20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