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 2006 ]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收回下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请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使用者,在本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注销的,将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及土地证书号:
东至太平北路,南至中山东路,西至碑亭巷,北至长江路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0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