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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2006]第5号)
发布时间:2006-9-30 11:29:29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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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 2006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收回下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请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使用者,在本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注销的,将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及土地证书号:

     东至太平北路,南至中山东路,西至碑亭巷,北至长江路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0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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