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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002号
发布时间:2006-07-07 11:11:45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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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告
[2006]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收回下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请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使用者,在本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注销的,将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
 
详情见附图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第三分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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