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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07]002-1
发布时间:2007-11-28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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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第二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07) 002号—1
根据宁发改投资发[2006]459号关于建邺区沙洲经济适用房及中低价商品房立项批复及宁规河西用地[2006]00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苏国土资地函[2003]1417号、[2003]1418号、[2003]1423号、 [2003]1486号、[2003]1419号、 [2003]1388号、[2003]1627号通知,同意南京市建邺区沙洲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项目建设征用建邺区沙洲街道土地1975.644亩,其中集体土地1744.644亩。我局根据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按照市政府宁政发[2004]93号文及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宁价房[2004]61号、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04]100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规定,拟订了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莲花村
  被征地村组
被征用土地面积
(亩)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亩)
土地补偿费总额
(万元)
莲花村莲花一组
336.5985
1.8
605.8773
莲花村莲花二组
284.568
1.8
512.2224
莲花村平良二组
383.4825
1.8
690.2685
说明
土地补偿费支付和使用,按《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二、青苗补偿(莲花村
编号
青苗品种
面积(亩)
标准(万元/亩)
补偿总额(万元)
莲花一组
一般蔬菜
78.474
0.1
7.8474
精养鱼塘
172.62
0.12
20.7144
小计
补偿金额:28.5618万元
编号
青苗品种
面积(亩)
标准(万元/亩)
补偿总额(万元)
莲花二组
一般蔬菜
89.853
0.1
8.9853
精养鱼塘
107.2515
0.12
12.8701
小计
补偿金额:21.8554万元
编号
青苗品种
面积(亩)
标准(万元/亩)
补偿总额(万元)
平良二组
一般蔬菜
85.857
0.1
8.5857
精养鱼塘
137.8665
0.12
16.544
小计
补偿金额:25.1297万元
编号
青苗品种
面积(亩)
标准(万元/亩)
补偿总额(万元)
顾家一组
一般蔬菜
61.7355
0.1
6.1735
精养鱼塘
31.302
0.12
3.7561
小计
补偿金额:9.9296万元
说明
青苗补偿费由村委会向所有权人发放。
 
三、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莲花村
1、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情况莲花一组
年龄段
人数
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     个人分配额
两项费 用合计
备注
第二年龄段
29
4万元/人
2.52万元/人
6.52万元/人
该部分人员由街道组织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选择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档次
第三年龄段
9
4万元/人
2.52万元/人
6.52万元/人
第四年龄段
25
3万元/人
2.52万元/人
5.52万元/人
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情况莲花一组
年龄段
人数
生活补助费标准
备注
第一年龄段
13
0.6万元/人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个人
第二年龄段
15
2万元/人
第三年龄段
/
2万元/人
第四年龄段
/
1.5万元/人
 
2、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情况莲花二组
年龄段
人数
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     个人分配额
两项费 用合计
备注
第二年龄段
59
4万元/人
2.52万元/人
6.52万元/人
该部分人员由街道组织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选择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档次
第三年龄段
16
4万元/人
2.52万元/人
6.52万元/人
第四年龄段
23
3万元/人
2.52万元/人
5.52万元/人
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情况莲花二组
年龄段
人数
生活补助费标准
备注
第一年龄段
20
0.6万元/人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个人
第二年龄段
5
2万元/人
第三年龄段
/
2万元/人
第四年龄段
/
1.5万元/人
 
3、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情况平良二组
年龄段
人数
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     个人分配额
两项费 用合计
备注
第二年龄段
85
4万元/人
2.52万元/人
6.52万元/人
该部分人员由街道组织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选择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档次
第三年龄段
24
4万元/人
2.52万元/人
6.52万元/人
第四年龄段
32
3万元/人
2.52万元/人
5.52万元/人
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情况平良二组
年龄段
人数
生活补助费标准
备注
第一年龄段
26
0.6万元/人
一次性地发给被征地农业人员个人
第二年龄段
4
2万元/人
第三年龄段
/
2万元/人
第四年龄段
/
1.5万元/人
 
四、地上定附着物补偿(详见定附着物登记表)
五、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200742日 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第二分局
                                          (盖章)
 
二00七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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