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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2008]53号
发布时间:2008-07-2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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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2008]53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以苏国土资地函[2008]0157号通知,同意征收雨花台区板桥街道集体土地8.96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雨花经济开发区2期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村组名称
征用土地面积
板桥街道近华村付李一组
3.9144
板桥街道近华村村集体
0.7774
板桥街道近华村孙叶三组
4.2772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农业人员安置,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04]93号文件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具体费用标准,按南京市物价局宁价房[2004]61号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04] 100号文件执行规定办理。
四、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该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08年07月28日至2008年08月05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雨花台区板桥街道近华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 此 公 告                                         
 
 
               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盖章)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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