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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印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的第一页内容由建设单位填报,其他内容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二、本《申请表》必须使用钢笔或者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面积计量单位为公顷,资金计量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无填写内容的表项自左下角至右上角划线表示无填写内容。
三、“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填项目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四、“立项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填批准项目建议书(或拟受理核准、受理备案)的单位及批准(或相关)文件编号。
五、“项目投资性质”填建设项目拟定的投资性质和投资主体。
六、“项目投资规模及预算情况”填项目预算总投资和资金使用安排情况,重点列出补偿耕地资金、征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等预算情况。
七、“项目选址方案” 填项目涉及的乡(镇)以上行政区域(跨乡镇的公路、铁路等线性项目填涉及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和项目用地的具体地点、四至。
八、“可研报告中项目设计内容”重点填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建设规模、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涉及土地复垦的,应有土地复垦设计的内容。
九、“拟用地权属状况”填建设拟占用土地的权属及面积。
十、“项目拟用地现状”填写项目拟用地范围内,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确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地类的面积,没有经过测绘的,可填写粗测面积。
十一、“项目拟用地范围内土地利用分区”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按表中所列的分区内容填写占用各分区的土地面积。
十二、“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初步审查意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意见”填写项目所在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县(区)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出具预审报告的,不填写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
十三、本《申请表》一式两份,市、县(区)各保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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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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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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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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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项 目
主 管 机 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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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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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准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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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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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规模
及预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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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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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研报告中
项目设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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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用 地
权属状况 |
国有土地 |
公顷 |
集体土地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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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拟用地现状 |
总 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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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用 地 |
公顷 |
其中耕地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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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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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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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地 范 围
内土地利用
分 区 |
基本农田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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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地区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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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区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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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区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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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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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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