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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发布时间:2007-11-02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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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印制

 

 


     

 

一、本《申请表》的第一页内容由建设单位填报,其他内容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二、本《申请表》必须使用钢笔或者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面积计量单位为公顷,资金计量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无填写内容的表项自左下角至右上角划线表示无填写内容。

三、“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填项目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四、“立项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填批准项目建议书(或拟受理核准、受理备案)的单位及批准(或相关)文件编号。

五、“项目投资性质”填建设项目拟定的投资性质和投资主体。

六、“项目投资规模及预算情况”填项目预算总投资和资金使用安排情况,重点列出补偿耕地资金、征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等预算情况。

七、“项目选址方案” 填项目涉及的乡(镇)以上行政区域(跨乡镇的公路、铁路等线性项目填涉及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和项目用地的具体地点、四至。

八、“可研报告中项目设计内容”重点填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建设规模、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涉及土地复垦的,应有土地复垦设计的内容。

九、“拟用地权属状况”填建设拟占用土地的权属及面积。

十、“项目拟用地现状”填写项目拟用地范围内,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确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地类的面积,没有经过测绘的,可填写粗测面积。

十一、“项目拟用地范围内土地利用分区”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按表中所列的分区内容填写占用各分区的土地面积。

十二、“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初步审查意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意见”填写项目所在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县(区)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出具预审报告的,不填写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

十三、本《申请表》一式两份,市、县(区)各保留一份。


 

建设项目名称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名 称

 

联系人及电话

 

建 设 项 目

主 管 机 关

 

立项批准机关

 

批 准 文 号

 

项目投资性质

 

项目投资规模

及预算情况

 

项目选址方案

 

可研报告中

项目设计内容

 

 


 

 

拟 用 地

权属状况

国有土地

公顷

集体土地

公顷

建设项目

 

拟用地现状

总 面 积

 

农 用 地

公顷

其中耕地

公顷

建设用地

公顷

未利用地

公顷

用 地 范 围

 

内土地利用

 

      

基本农田

公顷

其他农地区

公顷

建设用地区

公顷

未利用地区

公顷

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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