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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发布时间:2006-12-1 12:38:09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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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第27号令)
4、《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苏国土资发[2005]92号)
■  办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符合土地集约利用原则
4、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材料:
省级以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所需资料:
1、         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2、         区县初审的《江 苏 省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表》(一式3份)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资源部制)》(一式四份);
3、         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5、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红线图;规划部门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用地红线图;
6、         省级预审:拟用土地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六城区除外);部级预审: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应有具备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专业机构编制,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          其它按规定需提供的材料
■ 市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所需资料:
1、         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2、         区县初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一式2份);
3、         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5、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红线图;规划部门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用地红线图;
6、         拟用土地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六城区除外);
7、         其它按规定需提供的材料
■ 格式文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1、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报区国土资源分局预审,出具预审意见
2、江南八区区级审批、核准、备案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由区国土资源分局预审后报市局分管局长审批,出具预审意见
3、高淳、溧水两县省级以下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报县国土资源局预审,出具预审意见
3、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及江南八区需办理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建设项目报市国土资源局预审,出具预审意见。
4、省级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报省或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出具预审意见。
■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室:规划科技处
办理程序

■ 办理证件及有效期:两年有效
■ 收费项目:无
■ 办理结果:通过预审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未通过的予以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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