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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发布时间:2006-12-1 12:41:42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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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土资发[2004]9号,《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限抵押的审批手续。”
■ 办理条件
土地房产证书齐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法
■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套(申请书上抵押人、抵押权人均要盖章)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出示原件、收取复印件)
3、抵押合同(原件)、借款合同(原件)
4、单位出具此地块无房产抵押的证明
5、单位登记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6、委托代理的,应有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 格式文书: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 申请受理机关:市国土局(江宁、六合、浦口三区由分局受理)
■ 责任处室:地籍处
■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用地单位、个人及时缴费的前提下,我局内部办理最长时限为15天。
■ 办理证件及有效期限: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没有期限
■ 收费项目:(1)测绘环节:测绘费;
■ 年检或年审:无
■ 办理结果:(1)同意: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2)不同意:说明不同意原因,通知用地单位退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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