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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用地审批
发布时间:2006-12-1 12:43:1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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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办理条件:
符合临时用地条件,需经规划局批准。
■ 申请材料
窗口收件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项目批文(复印件);
3、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原件,规划处转入);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原件,规划处转入);
5、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涉及集体土地的应提供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和土地复垦协议)(原件);
6、用地单位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它相关材料。
 
注:只需复印件的材料要带原件核对,经办人签字认可。
 
■ 格式文书:《临时用地批准书》
■ 申请受理机关:分局
■ 责任处室:分局、利用处
■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整个流程所需时间:在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用地单位及时缴费的前提下,除测绘(10天)外,我局内部办理最长时限为14天。
■ 办理证件及有效期限:临时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
■ 收费项目:(1)测绘环节:测绘费;(2)批准后:临时用地管理费
■ 年检或年审:无
■ 办理结果:(1)同意:发临时用地批准书,取得临时用地土地使用权;(2)不同意:说明不同意原因,通知用地单位退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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