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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改变用途审批
发布时间:2006-12-0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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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依据
1、国土资源部令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宁政办发【2003】14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用地会审审批制度的实施意见
3、宁国土资【2005】22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4、宁国土资【2005】33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价会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       办理条件
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经过规划同意,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地块。
■       申请材料
窗口收件提供的材料:
1、地籍信息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或申请报告(原件);
2、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土地出让范围图(复印件);
3、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复印件);
4、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及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
5、用地单位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它相关材料。
注:只需复印件的材料要带原件核对,经办人签字认可。
 
■       格式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合同
■       申请受理机关:分局
■       责任处室:分局、利用处、地籍处
■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
说明:根据宁政办发[2003]141号文件规定,涉及下列用地的,由市政府授权市国土局审批:1、原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协议出让或划拨、现规划部门批准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如属下列情况需补办用地手续(不含公开招标拍卖土地):(1)超出规划红线范围、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3%以下的;(2)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建筑局部改变使用性质的;(3)规划红线内原小型市政设施、配套设施调整为开发用地的。2、原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协议出让或划拨的复建房用地改为开发用地的,由市计划部门批准后给予补办土地手续。3、房地产交易中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办理程序



    说明:根据宁政办发[2003]141号文件规定,涉及下列用地的,由市政府授权市国土局审批:1、原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协议出让或划拨、现规划部门批准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如属下列情况需补办用地手续(不含公开招标拍卖土地):(1)超出规划红线范围、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3%以下的;(2)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建筑局部改变使用性质的;(3)规划红线内原小型市政设施、配套设施调整为开发用地的。2、原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协议出让或划拨的复建房用地改为开发用地的,由市计划部门批准后给予补办土地手续。3、房地产交易中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办理时限
整个流程所需时间:在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受让人及时交纳出让金的前提下,除测绘(10天)、评估(5天)我局内部办理最长时限为22天。
■       办理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       收费环节及项目:
(1)测绘环节:测绘费or房产交易调查费(不需测绘的);
(2)批准后:出让金
■      年检年审:无
■       办理结果:
(1)同意: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按出让方案签订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2)不同意:说明不同意原因,通知用地单位退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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