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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采矿权审批
发布时间:2006-12-1 13:15:55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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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 办理条件:
依法获得的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
■ 申请材料:
采矿权新立须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证明文件;
3、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矿区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5000;矿区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大于1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2000;矿区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500~1:1000;
4、工商营业执照及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外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和外资企业合同、章程;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8、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9、登记管理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采矿权延续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证明文件;
3、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6、登记管理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6、登记管理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   格式文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申请受理机关:分局、县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室:分局、县局、矿管处
■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   办理程序:            
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登记相关材料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矿管处审查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提交局相关处室会审
矿管处复核、审核
局领导审批、签发
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缴费
颁发采矿许可证
■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采矿权人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   办理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   收费项目:(1)登记环节:采矿登记费;(2)批准后:采矿权使用费。
■   年检或年审:有
■   办理结果:(1)同意: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2)不同意:说明不同意原因,通知申请人退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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