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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级征收集体土地(农转用)报批
发布时间:2006-12-0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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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办理条件:
符合规划、有农用地转用计划、建设单位提供资料齐全
■ 申请材料:
1、有效的项目批文;
2、建设用地申请表(单独选址项目);
3、用地红线图;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其他相关材料。
■ 格式文书:建设用地申请表(单独选址项目)
■ 申请受理机关:耕保处
■ 责任处室、单位:耕保处、规划处、地籍处、信息中心、地产中心
■ 审批机关:省政府、国务院
■ 办理程序:
窗口收件

规划处审核
 
耕保处开具测绘通知单及预交征地规费通知单

信息中心进行数据测绘,建设单位到财务中心预交规费

地产中心进行数据核对后返信息中心出具正式图、表

耕保处向建设单位开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单
地产中心组织批次一览表,报耕保处、规划处审核
(如为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向地产中心提供单独
选址报批所需资料)
信息中心出具批次勘测定界成果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并将相关数据录入电子报件,交地籍处审核,
规划处同时办理规划审查表及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地产中心准备一书四方案及电子报件的汇总

耕保处牵头将呈报说明书会规划处、地籍处会审

局领导审核

市政府审核

上报省厅
圈外的由省厅审批;
圈内或超过省厅审批权限的省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土资源部
■ 办理期限:在用地单位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及时缴纳相关规费的前提下,我局办理最长时限为36个工作日。
■ 办理证件及时限: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下发征地(农转用)批文。
■ 收费项目:(1)局财务中心代收征地规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用途变更费),按用地总面积预收,标准为1万元/亩;(2)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还需按规定预缴,六城区、雨花台区40元/m2,栖霞区28元/m2,原大厂、原浦口区24元/m2,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计收;(3)向地产中心缴纳征地服务费。
■ 年检或年审:无
■ 办理结果:同意上报省厅并组织报件材料;或告知建设单位不能上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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