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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县级征收集体土地(农转用)报批
发布时间:2006-12-0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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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办理条件:
符合规划、有农用地转用计划、相关资料齐全
■ 申请材料:
区(县)报件
■ 格式文书:无
■ 申请受理机关:耕保处
■ 责任处室、单位:耕保处、规划处、地籍处
■ 审批机关:省政府
■ 办理程序:
窗口收件

规划处审核

地籍处审核

耕保处审核

耕保处拟定市局审核意见,各处室会审

局领导审核

市政府审核

上报省厅
 
■ 办理期限:在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最长时限为13个工作日。
■ 办理证件及时限: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征地(农转用)批文。
■ 收费项目:无
■ 年检或年审:无
■  办理结果:审查通过,上报省厅;或告知区、县局不能上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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