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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土地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1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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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9]81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我省商品房建设和交易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137号)精神,现对土地登记费收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土地注册登记及证书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3个项目合并为“土地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是指对原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含验线)、土地登记和注册发证时收取的费用。
  二、土地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平方米(含2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万元。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三、涉及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及其他减免等事项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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