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10月1日即将施行的物权法相悖,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停止执行。为防止出现城市房屋拆迁无法可依的情况,国务院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通过修改,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共同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根据修正案草案,拟在该法总则中新增一条规定,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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