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规范我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行为,维护征地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日前转发了市局制定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规定明确:一是“江南八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房屋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依法申请裁决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裁决。裁决受理、审理、调解、裁决决定书制作及有关文书送达,以及其他有关裁决事务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具体办理。二是各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区政府及其落实的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协调和处理与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复议、诉讼相关的群众信访和社会稳定等工作,保障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征地房屋拆迁裁决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可以进行专家会审。专门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专家库,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中遇有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需会审的,从专家库中抽选不少于 5 名专家组成会审小组进行合议。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实施裁决的具体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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