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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落实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
发布时间:2007-09-19 10:20:27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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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建立预存征地补偿款良好运行秩序,促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市局研究制定了市本级预存征地补偿款运作程序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日前经市政府批转实施。


结合南京实际,规定明确:作为征地主体的各区人民政府、四大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承担公益性事业项目建设等单位,为预存征地补偿款的四大出资主体。根据规定中明确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征地补偿款预拨的工作流程:一是市国土局接到申报项目后,在正式报批前向征地报批主体开具“预存征地补偿款缴款通知书”,征地报批主体到市国土局申报项目后,在正式报批前开具“预存征地补偿款缴款通知书”,报批主体根据通知书交存补偿款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二是征地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征地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等协议,并按要求填写“征地补偿款预拨申请单”,经市国土局批准后办理预拨款手续。此外,规定还对征地补偿款结算和征地补偿款计息的具体方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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