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长期以来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政策不明确的问题,市局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研究,并结合《物权法》实施,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近日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暂行规定》,对地上无建(构)筑物或地上虽有建(构)筑物但无产权的出让土地办理变更登记工作予以规范,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更名与转让的界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中对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前提下,因更名、相邻单位互相调整土地界线、经用地复核实际使用土地面积或实际建筑容积率与出让合同不一致、经人民法院裁定过户等情况,以及工业、科研等非房地产开发用地申办变更登记的条件进行明确;对涉及房地产(指土地连同拥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权属转移不同情况,明确其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对于其他情况复杂、界定比较困难的变更土地登记案件,提交土地登记会审小组集体讨论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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