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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日网上和一些媒体对“小产权房”的报道可能对购房者产生误导,市国土资源局对有关情况再次重申如下:
一、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集体土地房早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就已经明令禁止。《通知》明确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二、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就加强集体土地管理问题,再次强调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三、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需要使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四、有关“小产权房”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近期未接受任何媒体采访,也未就补办合法手续问题进行过任何表态。市国土资源局提醒广大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集体土地房,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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