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8日—29日,市局地籍处、人事处、法规处举行新法学习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结合《物权法》的出台,解读《土地登记办法》、《土地调查条例》和已出台的配套文件精神;结合近年复议和诉讼案例,讲解如何规范地籍管理行政行为;讲解新形势下地籍成果应用;探讨新形势下如何当好国土所长等。全市各分(县)局分管局长、地籍科全体人员、信息中心主要业务人员、各国土所所长、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相关业务人员计208人参加了两天的集中培训。(地籍处 谢正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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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物权法》作为一部基本民事法律,其颁布实施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等各方面产生巨大影响;《物权法》有五编19章249条,它不仅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制度,而且确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土地登记办法》以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形式于2007年12月30日正式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土地登记作出了科学定义,对宗地的概念外延进行了扩展,对各种类型土地登记的概念进行了调整。《土地登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与《物权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并紧密衔接,体现了“以人为本”,贯彻了可操作性和延续性的原则,对登记部门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
3、2008年2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18号令,公布《土地调查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土地调查条例》共分七章36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2007年7月1日全面启动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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