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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6-8-24 16:17:0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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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国土资[2006]  365号
 
各有关分(县)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6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苏国土资发[2006]184号文件的精神,现结合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具体情况、就加强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维护国家所有权益、规范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各分局、县局征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维护国家所有权益的思想,认真对照部、省《通知》精神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自查、整改方案。在省厅检查之前,首先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贯彻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征收、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切实维护国家所有权益的思想,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征基数进行计征。
    2、强化补偿费征收与采矿许可证管理、年检、储量动态监管等项工作有机的结合,在年度考核标准基础上,加强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产品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补偿费征收管理各类工作台帐。
    3、对辖区内采矿权人历年来欠缴补偿费要进行彻底清理,企业要承诺制定出还款计划。因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确有实际困难没能力补缴补偿费的,要求企业写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局。此项工作在10月底完成。
    4、对伪报隐匿矿种、产量、销量、销售价格等不能足额缴纳补偿费而申报资源保护项目经费补助、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矿山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规范补偿费减免权限和程序,严格把好初审关。
    5、要严格执行征缴申报制度,规范你申报、我征收、你违法、我查处的征管模式,有计划、按比例监管、核查矿山企业生产帐目。
    6、在认真贯彻执行部、省《通知》精神的同时,结合我市物价、财政、国土联合签发《关于制定调整部分矿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6]178号文件精神,要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补偿费票据管理:
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强化补偿费票据管理,票据要有专人保管,补偿费征收、入库必须使用专用票据并且填写规范。专用票据不得有先开出后征缴违规行为,并不得挪作他用或在补偿费征收时使用其他票据。票据领取要以旧领新,并检查复核后方可领取。各分局、县局接通知后在10月底前自查并将现有旧的票据存根上交市局核消。
    三、认真做好补偿费征收管理统计工作:
关于补偿费征收统计工作市局己下发了宁国土资[2006]312号文,上报《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收缴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各分局、县局按通知要求实事求是的认真填报落实。为方便征收和完整显示征管信息,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统一调整为每下个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之前报送市局。
    四、抓重点出成效、迎接检查:
    市局检查初步定在10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检查内容以部、省文件以及本通知方案精神为纲要,与年度考核标准逐项对照,检查结果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各分局、县局结合自身实际重点情况,按照通知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自查自纠。将自查情况在10月上旬报市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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