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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开山采石企业中试点矿山监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8-23 15:30:35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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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土资[2006]  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开山采石企业的开采行为,促使矿山严格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2006年度在我市开山采石矿山中试点矿山监理制度,现将试点方案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依据
    市局向市政府《关于在南京市开山采石矿山中试点矿山监理制度的请示》(宁国土资[2006]7号文)和市政府宁府办文(2006)54号批办文。
    二、试点监理队伍组成
    矿山监理指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接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授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代表委托人对矿山的开采行为进行专业化的监督管理。
试点阶段南京市局拟暂委托两家单位代行监理权:
    1、市地产发展中心,主管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局;
    2、南京回达地质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主管部门为市国土资源学会。
试点工作开展一段时间取得经验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监理队伍,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组织监理工作,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化矿山监理格局。
    三、监理队伍分工
    试点阶段暂选择南京市龙王山禁采区内保留的4家矿山企业开展监理工作(矿山概况见附件二),根据省政府要求,该类矿山应在2008年底前全部关闭,因此监理合同按年签订,监理期限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同时截止时间不得超过2008年12月份。
    试点阶段暂做以下监理分工:
    1、市地产发展中心负责监理袁家边采石场和灵山塘口采石场;
    2、南京回达地质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监理恒固建材有限公司和麒西采石场。
    市局可根据各单位监理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确保监理试点工作的开展质量。
    四、监理工作要点
    1、监理队伍应有能力运用现代地质、测量、采矿等技术,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对矿区现场开展地质调查、地形及境界测量、边坡稳定性调查等工作,核查矿区地质体及开采境界的三维空间变化、资源量变动情况、开采工艺及台阶控制等情况,指导矿山安全合理开采。及时提交监理报告,为委托方及时了解、掌握矿山开采或整治动态、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监理队伍的主要工作依据为各矿山由资质单位编制,经南京市或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正式发文审批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方案》(以下统称《方案》)及与矿政管理有关的政策、法规、条令、条例等。
对《方案》中未明确部分,可根据国家、省、市测绘、地质、采矿、环保、建材、工业安全及生态绿化等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进行监理。
    3、监理工作内容是从专业技术上规范矿山日常采矿或整治活动,主要针对开山采石企业的组织施工、开采进度、资源储量、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监理,确保各采石企业能够按照《方案》要求按期完成矿山基建、开采、闭坑过程,对其他方面情况不予干预。
    4、监理过程中应注意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监理矿山开采或整治的境界范围,核查开采境界的三维空间变化,确保矿山在法定允许境界范围内开展采矿或整治;
    (2)根据《方案》规定的开采整治期限,核查工程进度;
    (3)核算一定期限内矿山的实际动用资源量和保有资源量;
    (4)依据《方案》核查矿山形成的开拓运输系统是否合理、安全;
    (5)核查矿山的开采方式、采矿工艺与台阶控制要素是否符合《方案》,并对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
    (6)现场检查排土场是否按《方案》要求进行设置,排放方式是否合理;
    (7)检查矿山的工业卫生和安全是否达标;
    (8)对矿山开采整治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
    5、监理报告的提交
各监理单位在首次进场一个月内应向市局提交该矿山的《监理工作计划》,以后每半年提交一次《监理工作小结》,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个月提交《监理工作总结》,平时依照矿山规模按周、月或者季度提交《监理工作简报》。
    提交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理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的反映矿山开采现状、存在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以便矿山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有关附图主要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图及对比图。图件与监理报告相结合,应当能够准确反映矿山存在的问题,以便矿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矿山企业的整改。具体格式、要求可由试点单位先行编制,试点结束后由市局最后确定。
    6、矿山现场监理频次安排
    根据矿山生产规模不同,试点阶段暂做如下规定: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采石矿山,监理单位应当派专人驻点监理,每周报送一次《监理工作简报》;年产50-100万吨的采石矿山,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现场监理,每月报送一次《监理工作简报》;年产50万吨以下的采石矿山,应有人不定期巡回监理,每季度报送一次《监理工作简报》。
    现场监理一般为每个矿山1天,个别矿区复杂、矿区面积大的矿山为每个矿山2天。
对基本按要求开采整治的矿山,监理单位视情况可以不必每次都进行现场测绘,监理单位可以根据前期的监理报告实地对照核查,指出存在问题,提出要求整改的意见及完成时间。
    7、监理单位在业务上向市局负责,但本身不具有行政执法权;监理中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书面或者电话报告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并在三日内向矿山发证机关补送详细书面材料(含图件)。
    五、试点监理费用安排
按照建设部、国家物价总局[1992]价费字479号《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参照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监理工作开展情况,确定我市每家矿山每年监理费用按照上一年度企业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2%计算,在采矿权价款成本费用中列支。
    试点阶段由市局先行安排50万元预算作为试点工作费用,主要用途:
    1、两家试点监理单位的监理成本支出;
    2、市局对监理工作的调研、实地核查和委托技术部门对监理合同、监理报告、监理图件、监理制度的编制及有关研讨会议支出。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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