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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江苏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6-6-19 17:28:0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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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土资[2003]   329

宁 财 建[2003]   681

 

 

各区、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认真、有效地贯彻好《江苏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我市采矿权出让行为,加强采矿权价款管理,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如下贯彻意见:

    一、在全市范围内,凡是能以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都应采取竞争出让的方式,协议出让采矿权要严格控制数量并实行会审制度。

    二、区、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供需情况,编制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区、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年度计划编制拟出让矿产地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

    四、市、区、县财政部门开设“采矿权价款财政专户”,采矿权经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出让所产生的采矿权价款,全部缴入出让人在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采矿权价款财政专户”。采矿权价款收取时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五、采矿权出让成本包括储量检测及评定费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及评审费用;采矿权价款评估费用;公告、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及矿产地附属物处置费等成本费用,采矿权出让成本由区、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定后列支。

    六、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对缴入财政专户的采矿权价款的结算、分割和解缴工作。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扣除出让成本后,全部缴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其他投资主体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扣除出让成本后,按15%10%75%的比例分别解缴省、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采矿权价款财政专户”。

    七、采矿权价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等支出,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提出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预算。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ΟΟ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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