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确权、登记的暂行规定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妥善处理集体建设用地的遗留问题,促进和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现就初始确权和登记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初始确权、登记的原则
1、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不得擅自把农用地登记为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把集体土地登记为国有土地;
2、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3、按照初始土地登记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初始确权、登记的范围
本文所指确权、登记的土地范围为:
江南八区绕城公路以外区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000年10月31日(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通过验收)之前土地使用者已经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
三、确定土地权属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用地,可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上为建设用地);
2、取得区级(含区级)以上项目立项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项目批文;
3、取得区级(含区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划(建设)图件;
4、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给予原农民集体补偿已全部到位或无矛盾纠纷的书面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确认意见;
5、六城区绕城公路以外范围的,需提供区政府同意确权登记的意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土地使用者,需提供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用地协议(参见附件一);
7、地上建(构)筑物权属的相关材料或说明;
8、国土资源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初始确权、登记的程序
(一)土地确权
1、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确权手续,填写“土地确权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资料;
2、初审。国土资源分局受理申请后,由分局规划、利用、地籍负责人组成会审小组,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资料进行集体会审,形成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出具建设用地勘测办理单;
3、勘测。申请人持建设用地勘测办理单到勘测单位办理勘测定界手续;
4、审核。国土资源分局根据提供的勘测定界成果及其它用地文件,在“土地确权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并出具公告意见;
5、公告。在相关媒体和实地实施公告,公告拟申请登记的用地及确权状况(见附件三)。媒体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二)初始登记
土地使用者在公告期满(15天)无异议的情况下,到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规费收取
凡实施确权、登记的,对土地使用者按现行规定收取建设用地勘丈服务费和土地登记费。
六、相关问题的处理
1、本规定不含在集体土地上从事的住宅类、商业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及农村居民宅基地;
2、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确定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凡符合《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用地,必须按要求填写规范性协议,方可确权、登记给现企(事)业单位。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市局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八、江宁、六合、浦口区以及高淳、溧水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附件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集体土地所有者: (甲方)
集体土地使用者: (乙方)
第一条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就甲方所拥有的 地块使用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标的是甲方位于 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现状土地用途为 。
第三条 甲方同意将该地块交由乙方使用,乙方须向甲方交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费,费用标准和交纳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第四条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到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规定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使用该地块,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从事住宅类、商业类房地产开发,不得作为宅基地使用,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后,如发生流转,须按照《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有关流转手续。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土地确权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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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单位名称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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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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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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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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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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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确
权
内
容 |
所有权人 |
街道 村 组 |
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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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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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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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性质 |
集体土地使用权 |
终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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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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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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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权
源
材
料 |
1、区级(含区级)以上项目立项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项目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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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级(含区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规划(建设)图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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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给予原农民集体补偿已全部到位或无矛盾纠纷的书面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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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政府同意确权登记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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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用地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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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上建(构)筑物权属证明材料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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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土资源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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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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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意见 |
会审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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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分局局长: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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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公 告
经审核,单位名称——,土地座落——,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平方米,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现予以公布。若对公布的土地使用权有异议者,请于15日内,到——(指土地登记地点)申请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布的权益有效,将准予登记注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章)
说明:
1、本公告仅限于《南京日报》(龙蟠中路223号)或《扬子晚报》(管家桥65号)刊登之用。
2、自登报之日起15日后,凭整张报纸原件和土地登记申请书等向我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存根:
公告——(指序号),单位名称——,土地座落——,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