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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8-24 16:07:2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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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工作的通知
宁国土资[2006]  295号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监察支队,矿补费征管处:
    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加强案件审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办理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京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局成立案件审议委员会,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工作,案件审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臧正金  
    副主任:许明
    成 员:姚青林、冯雪渔、赵小华、王世平、王海龙、陈光庆、董燕萍、宋雅建、马健、黄卫平、杨晓宁、王鸿伟、邹勇刚、张业斌、李光平。
    二、案件审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案件审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执法处长担任,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矿补费征管处处长为副主任,由执法处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其它成员。
一般案件的审议工作由案件审议办公室负责,重大、疑难案件需要提交案件审议委员会会审的,由案件审议办公室报市局分管领导决定。
    案件审理具体工作由执法处指定人员承担。
    三、案件审议实行例会制,市局案件审议会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三上午举行,具体时间及审议事项由案件审理人员负责通知。
    四、参加案件审议会的人员
    案件审议办公室成员、案件调查人员及调查部门相关领导。其他人员可以列席旁听。
    进行会审的案件,由案件审议办公室通知案件审议委员会相关成员参加会审。会审应制作会审笔录并由参加会审的人员签名。
    五、案件审议主要内容
    1、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依据是否充分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是否准确;
    4、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5、案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6、其它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六、案件审议程序
    1、调查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2、案件调查部门领导补充汇报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3、案件审理人员就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及案件处理提出审理意见;
    4、案件审议成员围绕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
    5、审议主持人汇总意见,决定案件的定性、适用法律法规及处理。
    七、其它问题
    一、二、三分局的案件查处工作按照《南京市国土资源案件查处程序》(宁国土资〔2005〕118号)办理。栖霞、雨花、江宁、浦口、六合分局及溧水、高淳县局可参照市局案件审议模式,结合本地区案件查处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案件审议规则,进一步规范案件查处工作,促进依法办案,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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