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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06-6-19 16:22:08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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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有关意见》(宁国土资[2003]297号)对我市的国有企业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鉴此,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原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是用于特定项目建设的,如复建房、经济适用房、市政设施,小区配套设施等,在企业改制时应区别情况、分类处置:①如已建成,改制时全部剥离或移交;②如未建成,改制后企业必须承诺继续按原项目性质及要求实施;③如未建成但规划已作调整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改制时应全部剥离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处置。

2、改制企业涉及的土地登记用途与现状用途不一致的,在改制时原则上以登记用途评估量化,特殊情况经市规划局同意认可现状建筑符合规划要求,并经市改革办批准后,可按实际用途评估量化计入改制资产,并报规划、国土、房产部门备案,产权交易后,可按备案用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3、改制企业涉及的土地在改制前或者改制推进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再进行抵押,包括已经抵押的不再展期。

4、改制后企业必须在市政府批准出让方案(核定出让金)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凭产权交割单及变更后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完善用地手续。逾期不办的,必须重新按规定核定土地出让金。

5、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参照执行。

6、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ΟΟ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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