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国土资[2003] 48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局:
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11号令《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下发以来,全市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各县区进展不平衡,在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为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确保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实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规定,严格控制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切实做到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严禁以任何理由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以划拨或协议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经批准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要按新用途市场同类地块成交地价水平补交地价款,其中涉及到重建或改扩建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以科技、教育、生态建设等名义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用于经营性用地开发,严禁直接出让集体土地,经批准征用的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必须实施补偿安置后方可出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性用于出让中先行立项,先行确定受让人,先行确定地价或附带与出让地块本身无关的条件,影响公平竞争。
2、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供应的宏观调控,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管理,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中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由市直接编制下达,其他经营性用地计划由县区编制报市审批后执行,经营性用地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计划出让经营性用地。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出让宗地面积超过100亩(含本数,下同)必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宗地面积100亩以下的必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审批、备案后方可公告出让。
3、严格按国土资源部11号令规定的程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县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必须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和“南京日报”(不含各区县版)等市以上媒体发布。公告期限、挂牌期限、出让条件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公告出让的土地必须明确土地面积界址、规划条件和外部条件、交地时限、出让金缴纳期限。一旦公告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公告的内容,不得以种种理由限制竞争者报名。挂牌出让的土地不公示“底价”,只公示“起始价”。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成交情况必须依法公开。
4、严格土地出让地块后续管理,加强出让合同的监管。不得低于市场成交价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严格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出让金,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减免、返还出让金,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出让金缴款期限。出让合同约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全部到帐后,才能发放土地使用证。
5、经营性土地出让底价必须坚持科学测算,集体定价,政府审批。
6、加强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档案管理,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后,必须按照规范要求把招拍挂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ΟΟ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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