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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6-19 16:19:0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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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0312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供应的管理,控制经营性用地总量,保障全市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对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县域总体规划,从土地市场供求的实际出发,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市场,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

    二、上述地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出让宗地面积超过100亩(含本数、下同)的,必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公告出让,报批提供的材料为拟出让地块规划红线、规划条件,属新增用地的,需提供省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各区县根据出让工作组织情况,可采取分批形式定期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报批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市政府,市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宗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公告前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严禁化整为零,变相越级审批,违规操作或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

    三、严格控制商品住宅开发用地总量,实行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管理。每年10月底前,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浦口区、六合区要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其中浦口区、六合区编制原江浦县、原六合县范围的供地计划。今年9月—12月经营性住宅开发用地计划,按江宁区60公顷,原江浦县40公顷,原六合县40公顷,溧水县30公顷,高淳县20公顷执行,实行总量控制。

    四、市政府责成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计委、建委、规划、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工作。

    五、原大厂区、原浦口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出让按宁委发[2003]39号文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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