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的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现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征地补偿安置仍按原政策执行
(1)征用土地在新政策实施之前已依法获得批准,国土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己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已经实施,农业人员安置保养协议还未签订的;
(2)新政策实施之前,省国土资源厅已批准提前用地的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和农业人员安置保养工作已实施的;
(3)新政策实施之前,国土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签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国家和省市重点交通工程项目,仍按原协议执行。
具体项目为:沪宁高速公路拓宽工程、宁淮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宁蚌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宁杭高速公路(溧水段)建设工程、宁杭公路拓宽工程、纬九路二期建设工程、经五路建设工程、疏港大道建设工程、宁启铁路(南京段)建设工程、沪宁线铁路提速改造工程、西气东输管道及配套工程。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征地补偿安置按新政策执行
(!)征用土地在新政策实施之前已依法获得批准,但国土部门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未实施的;
(2)征用土地在新政策买施之前已依法获得批准,国土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按原政策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因资金未到位等用地单位的原因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
(3)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已经实施,未依法取得征用土地批文的(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中规定的项目除外)。
三、关于征地房屋拆迁
(1)在新政策实施前领取了拆迁许可证,已实施拆迁但尚未全部完成的,仍按原政策实施拆迁;
(2)在新政策实施前已领取拆迁许可证,但尚末实施拆迁的,原拆迁许可证废止,拆迁人须重新办理拆迁批准手续,按新政策实施拆迁。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