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中车库等
土地使用权调查、登记的有关意见
宁国土资[2006] 279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针对《地籍调查、土地登记补充规定》(宁国土资[2004]350号)执行两年来出现的新问题,为及时解决矛盾,进一步规范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行为,现就房地产开发中车库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地上车库
房地产买卖后,至今未实施个人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时,则要求开发商提供含有车库的总建筑面积,并按分割转让登记的规定实施面积分摊。
二、地下建(构)筑物
鉴于地下建(构)筑物存在多层、重叠等不同情况,原规定的采用建筑总面积公摊地下土地利用面积的方法计算地下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实际操作中不仅难度大,且存在许多不合理因素,为简化程序、减少矛盾,直接采用建(构)筑物房屋产权证面积,确定地下土地使用权面积,并依此实施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住宅小区内配套建(构)筑物地类确认
1、按照供地文件载明的土地用途确认地类。
2、若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的土地用途与供地文件不一致的,则以有权部门批准的土地用途为准,但必须补办用地手续后方可确认地类。
四、分期开发登记面积的确定
对于因分期开发,宗地内部分范围的房屋已建成且制发了分割转让证的,其剩余部分可继续给该开发商登记发证,但剩余部分界线和面积的确定,则应以经批准的总平面图为依据,将已制发分割证的范围和相应的公用部分的范围均扣除后,再调查确定其余应该登记的范围和面积。
五、凡本意见涉及的内容与其它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五郊区(县)根据情况,可参照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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