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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19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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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近日颁布《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都应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具体地块的招标、拍卖出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招标、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市、县土管部门提前发布土地招标、拍卖公告,公布竞投、竞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竞买人提供招标或拍卖地块的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期、规划设计要求等相关资料,以及参与人须具备的条件和竞投、竞买规则。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凭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有关部门申办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招标、拍卖工作人员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已交付的定金,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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