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土资[2003] 451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向李元龙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两个率先”中的服务保障作用,研究制定了依法行政、服务经济三十条措施。现印发执行。
附:《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ΟΟ三年十一月三日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
为全力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全市“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优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依法行政、服务经济三十条措施。
一、全力保障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合理用地
1、确保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争取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确保重点建设项目不因用地计划指标而受到影响。
2、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登记,在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市国土局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3、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市权土地规费,凡市政府明确的全部落实到位。
二、全力支持开发区、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发展
4、对已出让的工业项目土地在两年内确实无法实施建设的,由各开发区初审,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人与新土地使用人协商一致,可向市国土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出让金增值部分返还园区,并免收手续费。
5、市级重点乡镇企业园区重点利用外资项目在领取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缴纳应交的各项税费后可按规定的程序,可申请提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6、位于溧水县、高淳县、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的市级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各园区的不同情况,在执行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的基础上,报经县(区)政府批准,可在园区范围内拿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用于开发的土地经征用后统一纳入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计划,按规定安排上市。
位于前款以外区域的市级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各园区的不同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可在园区范围内拿出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用于开发的土地经征用后统一纳入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计划,按规定安排上市。
7、对市级重点乡镇企业园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在妥善安排好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基础上,当征地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后,工程确属紧急的可申请办理提前用地手续和发放拆迁许可证。
8、各开发区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不再组织个案评估,实行一年一定制度。2005年年底前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配套用地中的工业项目,涉及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操作。市级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内项目用地属国有存量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只收取省集中部分2元/平方米及2%土地出让业务费,其余部分作为市、县(区)财政投入全额留归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项目用地属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只收取2%土地出让业务费,其余部分作为市、县(区)财政投入全额留归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留归园区的土地出让收益不再实施票据互抵,由园区直接收取;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收益按规定返还园区。市级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内企业用地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县(区)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
三、大力支持郊县经济发展
9、乡镇企业原厂房用地在复垦还耕后,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按照空间置换的原则,转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进行集中安排。
10、积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股份合作、专业承包、招标经营等多种形式,搞活集体土地经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本村集体所有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通过联营、租赁等形式,参与工业小区建设,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开展物业租赁等。
11、认真落实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用地政策和措施,支持农用地依法合理流转,在完善承包土地流转手续的基础上,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在进行农用地的流转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充分维护农村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不受损失。
12、对各类农业种植养殖项目及其直接配套用地,符合要求的,可以视为农用地进行管理。
13、大力推进小城镇建设。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方式供地,加快小城镇土地市场建设,为小城镇发展积累资金,促进产业和人口的集聚。实行鼓励农民进小城镇建房居住的用地政策。向小城镇搬迁的农户,其建房占用集体土地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且原宅基地已复垦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免缴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通过土地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住宅。
14、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都取得土地证。
四、积极扶持私营经济
15、对列入市级重点私营企业投资建设生产性项目的,国土部门提前介入,落实用地计划,落实全程服务。
16、对私营个体企业用地实行灵活的供地政策。乡(镇)、村私营个体企业享受乡(镇)村集体企业的用地待遇,经有权部门批准允许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私营企业申请存量国有土地和已办理转用、征用手续的国有土地(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可以根据私营企业意愿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私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缓交或分期缴纳。
17、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规定的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捐资兴办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不营利为目的的可以参照划拨方式供地。鼓励私营企业参与乡(镇)村企业改制,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营企业兼并承包乡镇企业土地可以保留原方式供地。
五、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
18、对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改组、企业分离社会职能、主辅分离等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促进企业依法处置和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适应企业改革实际情况、降低企业改制成本为主要宗旨,可综合采用保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灵活处置。
对于改制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划拨目录和要求的,可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其余按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处置。
19、市属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土地资产可以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20、采用出让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和确定土地出让年限,降低土地产权取得成本。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付款。
21、企业改制前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纳入改制资产一并参与改制;改制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制时应按设定出让条件评估土地资产总额和政府土地纯收益(土地出让金)。其中市属“三联动”改革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返还企业并计入改制资产。非工业企业土地资产总额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可作为原国有企业的法人资产计入改制资产。
22、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处置后,必须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相应的土地权能。企业可凭土地证书在土地市场进行交易,依法登记的土地产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入市;国有企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允许在权属调查完成后先行改制。
23、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价格评估由改制企业所属授权主体或主管部门选择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政府土地出让金部分的评估、审核、审批按现行规定办理。
对于企业用地的土地资产评估,原则上按土地证登记的用途评估,土地证登记的企业用地用途为工业但现状用于非工业生产的,经市规划局同意认可现状建筑符合规划要求,并经市振兴办或市改革办批准后,可按现状用途评估、计入改制资产。
24、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法定划拨目录和要求的,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六、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25、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各项业务工作流程,公开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收费标准和依据;强化行政效能监督,实行首问(接待)负责制、一次申告查实待岗下岗制、发生重大违纪事件追究领导责任等制度规定。
26、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经营性土地和矿产资源配置的职能由市场运作,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改革土地价格确定方式,对不涉及国家收益的土地价格由市场决定,不再实行行政审批,出让土地的交易完全进入有形市场运作。
27、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加强“窗口”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对所有来案实行受理、承办、审批三分离,内部办文将通过局域网运作,确定办案时限。继续实行双休日便民服务。房改房、商品房个人办理土地证,二级市场变更登记,从受理后10个工作日核准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
28、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建设。健全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建立供求信息发布系统,定期公告土地供应需求、土地市场信息以及有关土地和矿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完善有形市场软硬件设备的配置,及时为交易双方提供相关法规政策和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服务。
29、开通用地“绿色通道”。坚持局领导与县区直线联系制度,定期完善服务,征求意见,改进工作。坚持与省级、国家级开发区和市级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的对口服务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了解用地情况,疏通反馈渠道,解决用地矛盾。
30、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违法批地、违法用地以及利用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等土地违法行为。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力度,集中开展土地违法专项清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和行政复议程序,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服务经济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