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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生重大违纪事件追究领导责任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11-30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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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
发生重大违纪事件追究领导责任的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政风行风建设的组织领导,推进局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认真落实领导分工负责制,强化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制定本规定。
二、重大违纪事件是指违纪行为被上级部门纠查、群众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经调查核实,确属当事人责任的事件。
三、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除对当事人按《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实施一次申告查实待岗岗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外,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追究领导责任以自下而上、层层追究为前提,凡因平时管理混乱,教育不严,职责不清而发生的重大违纪事件,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根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对相关的领导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免职。
五、对需追究领导责任者的处分,由责任者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或处分等级,报上级或相关部门研究批准后,予以实施。
六、如发现隐情不报、掩盖问题或追究领导责任不力的现象,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写出书面检查,并由上级单位直接研究给予相关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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