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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投诉举报办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11-30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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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投诉举报办理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投诉举报件由纪检组(监察室)受理,并会同人事处、法规处对投诉举报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受理范围
1、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市各级国土资源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及其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
2、受理对全市各级国土资源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投诉。
3、组织调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效能方面的问题,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受理程序
1、受理的投诉举报件包括领导批办件、来访、来电、来信、传真、电子邮件等。
对于来访或来电方式投诉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或接听,认真听取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详细记录投诉举报内容;对于受理的其他方式的投诉举报件要做好登记。
2、对于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并引导其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人坚持投诉举报的,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3、投诉举报件由经办人员填写《领导阅示单》,监察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办理。
四、投诉举报件办理
投诉举报件分为自办、转办和暂存。
对举报本系统副科级(含)以上干部的投诉举报件,由监察室自办。对反映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投诉举报件,转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监察室跟踪检查督办。对投诉内容不具体或事实不清、线索不明的投诉举报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暂存。
五、投诉举报件办结
调查处理完毕后,监察室进行登记并存档。署名投诉举报的,一般应在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对于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在限期内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转办的投诉举报件由具体办理单位向投诉举报人进行反馈。反馈情况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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