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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发布时间:2006-11-30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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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南京市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和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同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七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和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对其陈述或申辩的事实应当予以核查,对其在适用法律上的疑问应当予以解答、解释,对其提出的确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
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条  案件调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对所建议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理方式作出必要的说明。
核审部门提出改变处罚种类及处罚数额的核审意见,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不定期对区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直接予以纠正或者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1)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2)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3)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4)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期限等要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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