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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2、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循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农田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3、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国土局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面积,每平方处以10元至15元罚款。
5、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擅自挖沙、取土、采矿、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除限期治理复耕种外,并按照毁坏耕地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6、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倾倒污染物的应给予警告,造成基本农田污染的,视污染轻重对肇事单位或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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