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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土地管理新规解读
发布时间:2007-11-28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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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这是近年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土地管理的最全面、最明确、规格最高的一份文件。
建立严格的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决定指出,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政府要对耕地保有量负责
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
被征地农民可用土地使用权入股
决定指出,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用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
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将被严格禁止
决定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决定强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决定要求,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决定要求,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2004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再追加,对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地方,暂缓下达该地区2005年农用地转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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