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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违法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07-11-28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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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
  1、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2、拒不交还土地;
  3、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4、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5、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6、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7、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8、破坏耕地;
  9、非法占用土地;
  10、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11、非法批准用地;
  一旦相关人员违反了以上条例,将被处以以下惩罚:
  1、罚款。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处,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2、行政处分。由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没收违法所得。所谓违法所得,是指依照违法行为,一方应当交付给另一方的钱或物。
  4、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应当责令违法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5、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6、刑事责任。对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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