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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学非法出租学校食堂给个人兴办养鸡场一案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07-06-1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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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5年7月,江苏某县第一中学与某养殖个体户王某签订租赁协议,将学校多年不用闲置的一处占地约2亩的食堂出租给王某用来兴办养鸡场。协议签订后,王某即着手进行动工建设改造,至市国土局对该案调查时,王某已经开始养殖,实际占用土地约2亩。
 
[处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非法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县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没收该县第一中学的非法收入,并予以罚款。  
 
 
[相关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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